经实地查看,下列不动产已灭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七条的规定,我中心依职权拟予以注销,相关联的《不动产权证书》同时作废,现予以公告。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中心,逾期我中心将予以注销,明细附后。
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: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50号国际丽都202房间,电话0311-83078730。